最高法院(社会部)判定:对于不服国家法院2004年12月13日的判决而提出的上诉生效。
最高法院证实该诉讼既得权利可以履行,根据劳工法第59.1条或社会保险基本法第43.1条,前银行业员工提出养老资金收回申请不受时限约束,有权收回并支配其养老资金。
最高法院(社会部)2006年4月27日
司法管辖:社会部
废除上诉50/2005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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